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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放开城镇*限制!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9-01-21 09:00:00

呼包鄂城市群实行*通迁制度。贯彻落实《呼包鄂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鼓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推进呼包鄂城市群户籍同城化改革,促进呼包鄂城市间人口自由流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户籍居民,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呼包鄂三市中心城区及建制镇镇区申请迁移登记常住*,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市区要按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及时调整放宽*迁移政策,逐步统一城市群户籍准入标准,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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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切实解决*地址问题。除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


(二)优化*迁移办理程序。在盟市内*迁移一站式办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行自治区内*迁移一站式办理。自治区范围内迁移*,不需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在符合迁入地*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迁移*。


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城镇*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出台的*迁移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切实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城镇问题。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城镇工作跟踪评估、加强指导,确保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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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握推进方法。户籍制度改革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使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严禁为了追求*数量,采取定指标、下任务等简单方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得以*数量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的依据。各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尊重意愿原则,严禁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擅自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牧区居民*城镇。严禁未经本人同意直接为个人、整户或整村整社统一办理迁移*,凡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落实工作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和本意见设置迁移*条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特别是不得采取购房、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限制。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中全面深入地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基层干部要深刻理解把握相关政策,准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消除疑虑,真正使群众知晓、参与和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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