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登记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落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集体户;可申请投靠亲友落户;可申请人才落户;可申请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符合其他落户种类的,按相应规定落户。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受理人为第一责任人,以户口迁入办结为目标,按最便捷方式指导申请人提供材料,并主动提供帮助。
落家庭户
申请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网签合同,公租、廉租房屋证明材料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原件;若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承诺书。
落集体户
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
投靠亲友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投靠人双方户口簿原件;直系亲属需提供关系证明;非直系亲属需提供书面申请。
人才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人才户口簿原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或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若拟落户地址有家庭户口簿,需提供户口簿;若无家庭户口簿,可落集体户。
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就业创业人员户口簿原件;合法稳定就业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等工作证明材料;合法稳定创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若拟落户地址有家庭户口簿,需提供户口簿;若无家庭户口簿,可落集体户。
随军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原件;亲属关系证明;拟落户地址材料。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招录文件;若有落户地址,需提供落户地址户口簿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若无落户地址,可落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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